民法第143條時效問題
婚姻.監護 離婚 1794 次瀏覽請問... 本人100年間曾經外遇經配偶知悉並原諒後. 109年10月2人經法院裁判離婚. 前妻110年4月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訴. 這樣我還可以用民法197條做抗辯嗎? 還是前妻可以用民法第143條主張時效未消滅?
請問... 本人100年間曾經外遇經配偶知悉並原諒後. 109年10月2人經法院裁判離婚. 前妻110年4月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訴. 這樣我還可以用民法197條做抗辯嗎? 還是前妻可以用民法第143條主張時效未消滅?
您好,您可以主張時效消滅做抗辯,拒絕賠償。詳細答辯策略,建議加Line諮詢
原則上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不過還是需要知道詳細狀況才能提供精準的判斷,要請您將詳細經過line給我們,以利協助釐清及提出答辯。
您好,雖可以依照民法197為時效抗辯,但參照法院實務判決,對方主張民法143可能會遭認有理由,惟少數見解也曾表示如婚姻關係消滅前該時效已完成者,則不得適用民法143,故就雙方主張仍有攻防空間。若有疑問,歡迎聯繫。
您好,假設對方告的是100年發生的侵害事實,那可時效抗辯,但若是離婚前發生的事實很可能就適用民法143,時效未完成。建議加line詳談細節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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