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提傷害告訴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2526 次瀏覽
今年108.07.14我(汽車)與對方(機車)發生碰撞,當時我開車行經十字路口,有減速且有停下察看左右有無來車(這兩條路大約都30米,無紅綠燈),確定無車後,則以時速20-30前行,但開至一半時,突然左方一部機車出現在我前方(我由南而北,對方由西而東),我緊急煞車,所以只有些許碰撞,對方是原地由機車跌坐下來(車往左倒,人往右跌坐下來),有報警處理,救護車也有到現場,當時對方只有左手有擦傷(直接跌坐地上,如我們坐椅子不小心跌坐樣,所以應該屁股也會痛吧),救護人員問對方是否就醫,對方則堅持不需要,所以救護車也就直接離開,之後就警察拍照問筆錄後(當時警察私下告訴我說,你是支道,對方幹道,雖不全然我錯,但可能要負較多的責任,我很疑惑,我就路口有停車察看後無車才前進,怎會變成好像我錯),雙方則自行離去。幾天後接到對方電話,告訴修車費7000元要向我索賠(他問我有無保第三責任險,我回無),對方因機車有保第三責任險,所以他願意支付我修車費(我車雖有些許毀損,但不影響功能,只是外觀不好看,所以我並無要修車的考量),但我覺得7000元非常不合理,機車只是原地倒下,一邊鏡子斷掉,機車龍頭歪掉,費用不應這麼高,我當時也覺得我鐵包肉對方肉包鐵,即便錯不全然在我,但對方有受傷(即便輕傷),我也願意幫忙支付些許修車費2000元,但對方不接受,後我說我自己幫他牽去修,以修到能正常騎為原則,對方願意(但前提是要他覺得哪裡要修,修車行就要依他的方式進行維修,那這樣不就與他自己修的意思一樣),經過雙方私下電話多次協調,也達不到共識,對方就說要申請調解,於是就進入鄉鎮市公所調解階段(我有申請初判表,我支道對方幹道,我是肇事主因對方次因),進行調解時,對方說只要我支付修車費7000元,一些醫療費或工作損失或精神賠償...等皆不向我索賠,但我覺得我明明就沒錯,錯在我在支道路權小,這樣要我付7000元,我無法接受,況且車損實際沒這麼嚴重,且車有折舊,賠償也有比例之分,我為了讓事情儘快落幕,讓雙方回歸平靜,我要上班,為了這事要向公司請假划不來,所以願意以3000元支付,當然對方怎會願意,執意要7000元,要不然要提告過失傷害,以刑法壓我,調解員也認為我們是小車禍,無須進到司法程序,勞民傷財,調解員說他幫我付2000元,我出我願意的3000元,以5000元達成調解目的,對方說好,我雖然也願意但怎好意思讓調解員承擔這2000元的費用(我不只調解員是認真還是開玩笑,因為怎會有這樣好心的人),所以我有回應不應該他也一起負擔,所以整個事件就在那調解過程中破局,當時就簽定申請司法訴訟。離開後覺得這樣要拖好久,我是上班族,哪來時間陪對方玩,於是調解離開當天我則又打電話給調解員,願意幫我支付2000元,以5000元達成合約讓事情圓滿落幕,是否屬實,調解員也說OK,於是又幫我聯繫對方,希望以剛說的5000元合解,但對方現在不願意,所以最終還是破局(有點後悔當時應該厚臉皮一點,就同意由調解員幫忙支付我不願出的部份)。上週接到警員電話,請我再做第二次筆錄,因為對方已進行刑法的過失傷害提告,一生安分守己的我,當下有些許惶恐,一方面是畢竟生平第一遭遇人提告,二方面是以初判書的報告,我是主因(雖我有守交通規則---聽看聽,但還是輸給路權),擔心會因此賠更多的錢,家中經濟並不充裕,真得擔心沒多餘的錢來賠而有過失傷害罪這條刑法加諸在己身,造成終身的污點,我該如何處理
96de2547用戶 發表於 2019/10/13 09:55

2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3 10:03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如果能夠和解的話還是盡可能和解,換取對方撤告,因為過失傷害判刑,易科罰金後可能也是好幾萬,而且對方還是可以提民事訴訟求償,與其這樣不如一開始就和解掉。
    
    
                         
  • 96de2547用戶
    發表於 2019/10/13 10:15
    所以,現在雖對方以提告,我要再一次主動與對方再聯繫和解,但若對方因此又提高賠償金額,或執意不願意和解,那是否我就會被牽著鼻子走。支幹道賠償不是有比例之分,不是有折舊賠償嗎?如果開庭,法官是否會再請我們再進行調解,是否到時再主張我希望再一次與對方進行調解
  • 96de2547用戶
    發表於 2019/10/13 10:24
    請問易科罰金也是有前科嗎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3 10:42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感謝律師回答
    後續到派出所或檢方那邊時,可表明有意和解,讓檢方安排調解,有調解委員在比較容易協調出雙方可接受的金額。
    
    如果最後被判刑易科罰金,也是會有前科紀錄。
    
    
                         
  • 96de2547用戶
    發表於 2019/10/13 11:10
    我現在在開庭前,是否再釋出誠意,聯繫對方談和解,若對方還是不願意,甚至又加一些名目或金額,而這些又是我無法接受的,是否只能告訴對方,我只能就請司法去判定,然後上法庭時,再一次主動告訴檢方,自己有意和解,讓檢方安排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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