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
稅務.行政訴訟 其他 459 次瀏覽2014年結識了已婚男,2018年10/25分手,2015年他送了我禮物,都是他以他出國以個人名義購買來贈送給我,沒有一次是我跟他索取或要求。 就在2020年他的太太打電話給我,這些禮物是其他的女人送給男子要他送她太太的,他將其送給其他女人。 他說夫妻已離婚,而外面的女人要索取這些禮物歸還,我和該男子在2018/10/25分開之後我已經將所有禮物轉送給他人,但最近男方就開始打電話要求我歸還,甚至將我的電話給的其他人,我就收到莫名其妙的電話,line,要我歸還如果沒有這些東西就要我賠償金錢。 在這之前我跟他太太談過,他太太的意思是說是外面的女人要求還回去。 在當時我沒有做條件交換,都是男方主動贈送的禮物,我也是在去年2020年才知道是其他人送給他的,我需要受這些騷擾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