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 雙方皆有辱罵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2382 次瀏覽事實經過: 裝了行車紀錄器後的第三天,與人發生行車糾紛(我方騎直線,對方未注意四周狀況、未使用方向燈,從內線道切出)。我方按了喇叭,卻被瞪。至路口燈停等紅燈時發生爭吵。過程中對方說了「不會騎車不要騎啦,丟人現眼」,而我在最後還補了一句「肖雜某」(對方並無聽到這三字)。 問題: 提告對方妨害名譽應該成立吧? 對方若開庭時辯稱該四字是指騎車行為,不是指我本人,故無名譽受損的問題,或說沒指名道姓、對著空氣罵……等,法官會採信嗎?會判牠無罪嗎?我該如何反駁對方說詞? 我最後那三字,雖然對方沒聽到,但沒意外應該也會成立吧?請問能如何為自己做辯解、脫罪? 以上,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