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機發現不雅影片,發現先生外遇,是否能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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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生手機發現不雅的影片,經詢問後承認和同事發生關係,但影片並沒有拍到臉,對談對話皆有錄音,足以當證據提告小三嗎?
另外因小三已經存在很久,只是都沒有抓到直接證據,但有一直以來的對話,能夠提告損害配偶權嗎,謝謝律師解答
4f398cb9用戶 發表於 2019/10/15 01:18

8 位律師回答

  • 李珮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5 02:15
    回覆諮詢(110)、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31)

    您好,我是李律師,希望能幫上您。
    
    您的案件可能有刑事通姦罪成立的可能,以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的可能。
    由於通姦罪需要證明到有肉體關係,相對較難,需視證據量以及先生是否可能作為證人,或是該外遇對象是否坦承等因素,才能判斷。
    但是若外遇對象明知您先生已婚,卻仍超越正常朋友關係之交往(不限性交),您仍能向對方求償,賠償數額將依照情節、實務區間、對方資力等由法院綜合判斷。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5 04:05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1.可以
    2.能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5 10:10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是可以提告的,但是刑事與民事的認定不盡相同,刑事上的通姦認定會較為嚴格,需視您提出的證據而定,是否能定罪,還有待商榷~
    
    民事侵害配偶權的部分較有機會,但同樣需視您提出的證據而定~
    
    建議您完整蒐證,備妥資料,找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15 10:17
    回覆諮詢(4141)、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刑事通姦罪與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成立門檻不同。
    
    1.刑事通姦罪須證明到有性器官接合的程度,而依您所述有不雅影片與先生承認發生關係的談話錄音,應有成立的機會。但為謹慎起見,仍應再找尋更多證據(如先生與小三有無性行為相關的對話訊息等)及使先生出庭列為證人證明與小三間確有發生性行為。
    
    2.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門檻較低,只須證明到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即可。因此,如您有訊息、影片、照片可證明先生與小三交往超出正常朋友關係,即有求償可能。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15 11:11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若如你所述,應有機會提出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你可先將資料交由律師檢視,並委由律師與對方協商,請配偶與小三逕行賠償你的精神損失或許對你最有直接幫助。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15 11:35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提告通姦罪或侵害配偶權 最容易涉及不法蒐證問題  導致告人不成 反成為妨害秘密罪的被告
    建議您來所 將所持證據提供律師檢視  並詳述事實 
    以為您抽絲剝繭 提出合法有效的蒐證建議 協助您爭取權益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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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5 12:16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依您所述,錄音可以當作通姦罪證據,若您先生也願意作證,告成的機率會提高,民事侵害配偶權則沒有太大問題,惟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7 11:36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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