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機發現不雅影片,發現先生外遇,是否能提告
婚姻.監護 其他 2747 次瀏覽在先生手機發現不雅的影片,經詢問後承認和同事發生關係,但影片並沒有拍到臉,對談對話皆有錄音,足以當證據提告小三嗎? 另外因小三已經存在很久,只是都沒有抓到直接證據,但有一直以來的對話,能夠提告損害配偶權嗎,謝謝律師解答
在先生手機發現不雅的影片,經詢問後承認和同事發生關係,但影片並沒有拍到臉,對談對話皆有錄音,足以當證據提告小三嗎? 另外因小三已經存在很久,只是都沒有抓到直接證據,但有一直以來的對話,能夠提告損害配偶權嗎,謝謝律師解答
您好,我是李律師,希望能幫上您。 您的案件可能有刑事通姦罪成立的可能,以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的可能。 由於通姦罪需要證明到有肉體關係,相對較難,需視證據量以及先生是否可能作為證人,或是該外遇對象是否坦承等因素,才能判斷。 但是若外遇對象明知您先生已婚,卻仍超越正常朋友關係之交往(不限性交),您仍能向對方求償,賠償數額將依照情節、實務區間、對方資力等由法院綜合判斷。
1.可以 2.能
是可以提告的,但是刑事與民事的認定不盡相同,刑事上的通姦認定會較為嚴格,需視您提出的證據而定,是否能定罪,還有待商榷~ 民事侵害配偶權的部分較有機會,但同樣需視您提出的證據而定~ 建議您完整蒐證,備妥資料,找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您好: 刑事通姦罪與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成立門檻不同。 1.刑事通姦罪須證明到有性器官接合的程度,而依您所述有不雅影片與先生承認發生關係的談話錄音,應有成立的機會。但為謹慎起見,仍應再找尋更多證據(如先生與小三有無性行為相關的對話訊息等)及使先生出庭列為證人證明與小三間確有發生性行為。 2.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門檻較低,只須證明到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即可。因此,如您有訊息、影片、照片可證明先生與小三交往超出正常朋友關係,即有求償可能。
若如你所述,應有機會提出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你可先將資料交由律師檢視,並委由律師與對方協商,請配偶與小三逕行賠償你的精神損失或許對你最有直接幫助。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提告通姦罪或侵害配偶權 最容易涉及不法蒐證問題 導致告人不成 反成為妨害秘密罪的被告 建議您來所 將所持證據提供律師檢視 並詳述事實 以為您抽絲剝繭 提出合法有效的蒐證建議 協助您爭取權益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依您所述,錄音可以當作通姦罪證據,若您先生也願意作證,告成的機率會提高,民事侵害配偶權則沒有太大問題,惟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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