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

婚姻.監護 離婚 1932 次瀏覽
我有小孩、婚後完全沒收入,最近先生可能有外遇,讓我開始考慮離婚
我想請問離婚的程序?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86d7c8a0用戶 發表於 2019/10/15 02:08

4 位律師回答

  • 李珮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5 02:11
    回覆諮詢(110)、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31)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我是李律師。
    經歷這些,您辛苦了,希望我能幫上您。
    
    您可以嘗試與對方協議離婚條件,若成立,訂立離婚協議至戶政登記即可。
    無法協議成功,必須訴訟時,案件將分成三個部分,離婚、子女、財產。
    
    離婚部分,將審酌離婚事由或婚姻無法維持的破綻,皆須檢附證據,蒐證是相當重要的。
    
    子女部分,須提供孩子由誰主要照顧?幾歲、性別、相處與感情等資訊,我來替您通盤考量判斷。充分了解您與孩子、孩子與對方、孩子本身的意願與特殊狀況,將是家事訴訟很重要的關鍵。
    未取得子女單獨監護權或非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將對孩子擁有會面交往的權利。
    
    財產分配部分,將以提起離婚訴訟之時點的雙方婚後財產來計算。這將會是相當複雜且資料繁多的計算,需要調取相當多的資料來檢視與攻防,建議有律師協助您。
    
    若是裁判離婚,無過失又因此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要求贍養費。
    
    以上係依照您所述的內容所為分析判斷。
    如您提供更完整的資訊,分析判斷將可能更加準確。
    若您需要更多協助,歡迎與我聯繫,我會盡力協助您。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5 09:47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整個離婚的過程,會是一段不算短的時間~
    
    如果雙方能夠經由協議,簽字離婚,會是比較簡潔的方式,雙方將離婚協議的內容擬成書約,簽字,見證人簽字,至戶政機關辦理即可~
    
    若是協議不成,就得進入訴訟,由法院審酌,兩造婚姻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的狀況~
    
    無論是協議,或是裁判離婚,依您所述的狀況,都還牽涉到財產的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扶養費分攤、會面交往方式等,尤其小朋友的部分,法院會以小朋友的最佳利益為考量,衡酌雙方所能提供給小朋友的生活條件等因素,也會請社工安排家訪,以尋求對小朋友最妥適的安排~
    
    而在這些法律上的程序之外,您個人對未來的計畫,也是相當重要的~您未來的收入來源?是否重回職場?居住狀況?如果您想爭取獨自行使親權,如何負擔起養育子女的重擔?對未來有什麼計畫?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不只在離婚的訴訟中可能一再被問及,更重要的是,離婚之後,如何找回您想要的人生~
    
    因此,建議您找一位適合的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了解整個程序中,可能面臨的狀況,及早做準備、規劃,以一步一步的走向您規劃的未來。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15 09:52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離婚方式僅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二是無法協議時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而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下,法院會去檢視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的離婚事由。
    
    基本上能證明到通姦或外遇就會有1052條第1項或第2項的事由,但建議您必須要把手上掌握的證據讓律師確認。
    
     再來,離婚會衍生出小孩的監護權問題,扶養費問題,探視方式問題。
    
    小孩的法院會酌請社工進行訪視以雙方的親職能力、主要照顧者、家族支持系統、經濟能力、對小孩的成長規劃等因素綜合判斷由誰擔任監護人對孩子較好。因此,小孩的部分如您是主要照顧者,會需要您提出照顧小孩的相關證據,用來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扶養費一般而言則是看小孩生長縣市的消費水平來判斷應負擔多少。至於探視方式,法院一般是裁定以隔週六日過夜方式進行,當然如雙方當事人有意見亦可能有不同方式。 剩餘財產分配則必須檢視您與先生間的婚後財產分別為何(婚前、繼承、受贈取得的財產依法並不計入)較少者可向較多者請求差額之一半。而所謂財產,除常見不動產存款外,有價值的股票、基金、保單也都是應計入但常被人忽略的部分。 
    
    建議您需與律師洽詢以替您在進行法律動作前規劃完整的訴訟策略。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7 11:34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可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被告於婚姻關係期間,與他人涉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已背離婚姻關係應有之忠誠義務,且被告於原告發其有不正常男女交往行為後,未圖改善與原告婚姻關係,猶持續與訴外人交往,更嚴重侵蝕動搖婚姻之信賴基礎,致與原告感情嫌隙難以回復,已無夫妻恩愛情義。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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