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國104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第3條第5項「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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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如果是位於線上交易的電商平台要制定「隱私權政策」來規範資料搜集範圍,已經制定完成了,但是我對於關於所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項中的隨時可以刪除個人資料有些疑慮,就是假設一個狀況。

情況:
如果有一名客戶要求刪除個人資料後,試圖以收據或是其他資料,意圖惡意誣告提出詐騙或是其他訴訟,予以求償,但是客戶以事先依照個人資料保護中的第3條第五項要求刪除而導致我們無法提供有效可證明無犯罪意圖之證據的情況。請問可以用什麼方式來避免,或是說可以制動不要刪除但僅用於法律用途嗎?謝謝各位律師,祝閣家平安。
2da909b3用戶 發表於 2021/08/28 11:38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8/28 16:33
    回覆諮詢(21680)、最佳解答(1589)、獲得感謝(6066)

    感謝律師回答
    可以增修使用者服務條款加以限制。
    本人有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也有草擬過類似的條款,如須協助或有其它問題,建議加Line諮詢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4/18 10:41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8)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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