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國104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第3條第5項「請求刪除」
其他 其他 1035 次瀏覽想請問如果是位於線上交易的電商平台要制定「隱私權政策」來規範資料搜集範圍,已經制定完成了,但是我對於關於所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項中的隨時可以刪除個人資料有些疑慮,就是假設一個狀況。 情況: 如果有一名客戶要求刪除個人資料後,試圖以收據或是其他資料,意圖惡意誣告提出詐騙或是其他訴訟,予以求償,但是客戶以事先依照個人資料保護中的第3條第五項要求刪除而導致我們無法提供有效可證明無犯罪意圖之證據的情況。請問可以用什麼方式來避免,或是說可以制動不要刪除但僅用於法律用途嗎?謝謝各位律師,祝閣家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