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43vs民法197(2)
婚姻.監護 其他 852 次瀏覽我在100年間外遇. 前妻100年12月發現並原諒. 但雙方還是在109年10月13日離婚. 前妻在110年4月間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200萬元). 當庭我主張逾2年罹於時效. 前妻則用民法第143條主張時效未完成. 目前判決下來. 法院認前妻確實在100年12月間知悉 但採民法143條:離婚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想問是否可以對方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雖未罹於時,但權利失效? (102年臺上字第1932號判決)
我在100年間外遇. 前妻100年12月發現並原諒. 但雙方還是在109年10月13日離婚. 前妻在110年4月間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200萬元). 當庭我主張逾2年罹於時效. 前妻則用民法第143條主張時效未完成. 目前判決下來. 法院認前妻確實在100年12月間知悉 但採民法143條:離婚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想問是否可以對方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雖未罹於時,但權利失效? (102年臺上字第1932號判決)
您好, 建議可上訴,參考高等法院有見解認為: 民法第143條雖然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惟該條規範之立法意旨,此係指若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該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則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延長至滿1年時,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者。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其請求權時效業已罹於時效者(像您的情況),即無從適用上開民法第143條所稱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據此,應有可藉以上訴的理由(但具體仍須視個案完整內容後評估)。 以上,供參考。
您好,本件除了權利失效外,尚可主張並無民法第143條之適用 因為一審已敗訴,二審上訴改判有相當難度,建議提供一審判決書,加LINE與律師諮詢是否上訴空間,並討論上訴策略,避免因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導致最終遭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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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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