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43vs民法197(2)

婚姻.監護 其他 639 次瀏覽
我在100年間外遇.
前妻100年12月發現並原諒.
但雙方還是在109年10月13日離婚.
前妻在110年4月間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200萬元).
當庭我主張逾2年罹於時效.
前妻則用民法第143條主張時效未完成.
目前判決下來.
法院認前妻確實在100年12月間知悉
但採民法143條:離婚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想問是否可以對方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雖未罹於時,但權利失效?
(102年臺上字第1932號判決)
43901482用戶 發表於 2021/09/07 00:23

5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9/07 02:46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可上訴,參考高等法院有見解認為:
    民法第143條雖然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惟該條規範之立法意旨,此係指若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該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則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延長至滿1年時,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者。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其請求權時效業已罹於時效者(像您的情況),即無從適用上開民法第143條所稱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據此,應有可藉以上訴的理由(但具體仍須視個案完整內容後評估)。
    以上,供參考。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9/07 08:28
    回覆諮詢(19753)、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本件除了權利失效外,尚可主張並無民法第143條之適用
    因為一審已敗訴,二審上訴改判有相當難度,建議提供一審判決書,加LINE與律師諮詢是否上訴空間,並討論上訴策略,避免因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導致最終遭上訴駁回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9/07 11:10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任何一個實體或程序的法律問題,都有可能成為影響您勝負的關鍵,
    建議您預約諮詢,將判決提供律師檢視,並說明完整事實,甚至是提供全卷與律師評析,
    以協助您確認有無上訴空間,以及如何補充法律陳述及提出證據,
    另提醒您,遵期上訴,以維護權益.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律師協助成功離婚並免予支付贍養費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迅速離婚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使對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長年家暴,律師協助獲判離婚、賠償費及財產分配共500餘萬元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前夫糾糾纏,提告離婚無效
    
    遭家庭暴力離家,配偶訴請交付子女,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內容完整之保護令及促使其配偶撤回聲請交付子女
    
    律師協助經由和解成功爭取單獨行使負擔子女親權
    非善意父母,OUT! 
    律師協助連未到期生活費都一起請求
    
    請求離婚、家暴賠償及扶養費,律師協助迅速解決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9/07 16:16
    回覆諮詢(222)、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72)

    因目前已經有一審判決了,要請您將判決line給我們看過後,以利我們提供您協助。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29 11:07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