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5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遺產.繼承.贈與 遺囑 1424 次瀏覽幾個月前家里長輩離世,長輩為退休軍人,元配過世後,被鄰里遊說取原為陸籍的配偶,目前配偶已取得台籍,配偶脅迫長輩立下自書遺囑,要求長輩與元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辦理領取遺屬年金後,才可額外獲得部分遺產,不然只有特留份。 1. 長輩被逼著寫下遺囑,故意亂寫日期讓其無效,在遺囑無效的狀況下,是否適用民法1145讓脅迫長輩寫遺囑的繼承人(配偶)喪失繼承? 2. 若不適用民法1145讓配偶喪失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能要求與配偶均分遺產? 3. 配偶來台時已年過60,婚姻期間沒有貢獻任何收入,配偶是否還有權提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4. 若配偶提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鑑於已將婚姻關係中獲得大筆金錢匯往大陸,這是否視為脫產?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能要求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