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離世前後的時段,我領走妹妹的銀行存款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2719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妹妹在數個月前病逝,我跟妹妹感情最親最好, 她在入院期間還能講話時已經多次跟我說她會給我所有銀行的存款,而且她住院時也已經給我銀行提款卡密碼方便我幫她處理款項。那當妹妹以經昏迷在加護病房時直到她往生後的一個星期裏,我也用她的提款卡和銀行薄子提光她所有的銀行存款。現在妹妹的獨生子突然跳出來要控告我


問題:
1. 我妹妹在生了兒子4年后就跟他老公離婚了,兒子是跟他爸的, 已經10多年沒有跟他媽媽見面。他現在爲了爭奪我妹妹的錢來控告我,他會告成功嗎?我有犯罪嗎? 
2. 如果我真的有觸法,請問我有什麽任何的方法逆轉這個結果呢?
2a27b814用戶 發表於 2019/10/18 16:09

5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18 16:23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感謝律師回答
    就您於妹妹生前提款部分,關鍵在於應舉證您確實已獲您妹妹授權,可提領、動支存款且您動用存款均符合授權範圍等等,您應先思考有無相關line對話、親友可佐證上情。如果確實獲得授權,則對方要主張您有侵占等犯罪行為之成立可能性就會比較低。
    
    至於您於您妹妹過世後提款部分,因原開戶當事人已死亡,權利義務關係終止,在未辦理相關繼承程序且經繼承人同意下,您提領的行為恐有刑法339-2等相關爭議,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會談商議後續處理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8 16:21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該情有涉及侵占或偽造文書等問題。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8 16:27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生前持提款卡提領款項部分,要想辦法證明妹妹有授權或同意提領,否則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死後持提款卡提領款項部分,會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可與告訴人和解、調解,請求檢察官、法官從輕處理。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18 18:10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子女為法定繼承人 不因父母離異或由一方單獨監護而異
    倘遺產受到侵害  當然有提告民刑事的權利
    建議您儘速諮詢律師 以協助您積極蒐證及提出法律上辯護理由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遭訴返還遺產,律師協助後,對方迅速撤告
    
    母親重男輕女,遺產全分割給兒子,律師協助爭取回復遺產權利
    
    律師協助排除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
    
    律師協助排除母親之剩餘財產分配權及遺產分割權
    
    女兒要求均分遺產,律師協助母親成功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部分繼承人偽造分割協議,律師協助爭取權利
    
    被繼承人過世數年,銀行主張繼承債務,律師協助和解免除債務
    
    繼承不動產,律師協助塗銷地上權
    
    原監護人即被繼承人過世後,因遺產有起訴主張權利之必要,律師協助聲請特別代理人
    
    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通過,提告確認債權不存在
    
    繼承的房屋遭訴拆屋還地,律師協助獲賠
    
    原監護人即被繼承人過世後,因遺產有起訴主張權利之必要,律師協助聲請特別代理人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8 20:03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針對您生前提領妹妹存款行為,請您仔細回想是否有相關事證,能夠證明妹妹因病住院期間與您互動、往來密切,而顯有可能已授權給您前往提領款項,甚至如果有對話紀錄、其他親友可佐證的話,均屬訴訟上可能對您有利之事證。
    
    2、妹妹過世後,由於權利義務關係已消滅,而由全體繼承人概括承受,因此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應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您不得再以妹妹之名義代為法律行為,否則恐已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犯罪行為。
    
    3、如有相關細節事項尚未釐清,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我們。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