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提告過失傷害但員警告知乘客需一併提告才能送件分局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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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8/6/30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駕駛(擦傷),我方駕駛(腦震盪症候群+頸椎間盤突出)及乘客(擦傷)共三名受傷,均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僅有強制險,我方有乙式車險,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31歲自小客車車速約15前往屏東霧台區(上山路段)行駛在車道內未吃線,對方現役軍人19歲紅牌重機前往屏東三地門區(下山路段),無號誌無路口,衝撞對向我方車道,導致我方自小客左側車身全毀及車頂損傷,事故分析肇責,對方全責我方零肇責
六、問題:
108/09/30我方駕駛有至屏東三地門分駐所製作筆錄提過失傷害(但員警未給任何三聯單或其他相關執具證明我方有前去製作提告過失傷害的筆錄),員警直至10/18未送件至分局(原因是要求我方乘客也需一同製作筆錄才能送件至分局提告對方駕駛過失傷害),10/8對方有聲請調解但未出席,三地門調解委員會也未開立未出席證明(說要連續兩次調解不成才能開立)
想請教各位律師
1.提告過失傷害一定要由我方乘客一同製作筆錄,才能送件分局啟動偵查嗎?
2.如果我方駕駛至地檢署直接按鈴自訴,我方乘客須一同前往嗎?還是後續收到通知在到案說明即可?
再麻煩各位律師解惑,謝謝
a51c896c用戶
發表於 2019/10/19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