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與支票過期(尚未超過15年)是否仍可把錢拿回來?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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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長輩自2004年~2008年期間,陸續開立本票8張與支票4張借錢給朋友
朋友口頭承諾每月給付借款,然而到2012後朋友因事業經營不善,每月還款金額減半至今
最近長輩因需用錢,去年開始口頭向朋友要求一次還清借款,至今已追討5次未果
朋友每次都會開立一份還款保證書or切結書(未簽章及用印),內容如下:
保證書
茲 保證於:109年4月30日 或 109年5月10日左右支付XXX新台幣XXX萬元整。
保證人:陳X丹
切結書
茲切結於109年10月31日左右還清XXX之借款。
立書人:陳X丹
切結書
茲切結於110年4月10日清還XXX之全部借款。
立書人:陳X丹
切結書
茲切結於110年9月24日清還XXX之借款XXX萬元整。
立書人:陳X丹
切結書
茲切結於110年10月4日先還XXX部分之借款XXX萬元整。
立書人:陳X丹
但是每次都跳票未還款
原是念在多年朋友分上,不願採取最後手段
然而長輩在經歷這幾次跳票後十分苦惱,身心靈已不堪其擾
為保障自全權益,決定採取法律途徑
問題:
1.朋友開立的保證書or切結書是否具法律效力,可否以此文件強制要求他還款?
2.本票與支票分別皆已超過3年與1年,但仍有部分未超過15年,是否有機會可把錢討回來?
3.若可以討回來,應採取何種法律途徑對我方最有利?
ac863dac用戶
發表於 2021/10/10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