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和死後盜領遺產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3023 次瀏覽家中長輩年邁體衰,就醫後簽署自願出院聲明返家,長輩離世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由銀行賬戶明細發現,配偶(繼室,非直系血親卑親屬生母)早已於長輩出院返家後隔日即解約長輩名下定存並轉入自己名下賬戶。 銀行規定解約定存需本人到場,但已無監視器畫面證明長輩是否到場,抑或是銀行確有疏失,故不願提供監視器畫面。 長輩配偶主張為長輩贈與,但贈與過程描述(配偶親筆信)和提款轉賬事實不符,例如日期和聲稱長輩本人到場辦理轉賬(長輩當時非常虛弱,僅能在家休養),提款單上有長輩印鑑但由配偶簽字確認。 1、如要證明以上為生前盜領,需要如何舉證以成罪? 2、如為贈與,是否能將其納入遺產計算,納入遺產計算的基礎法條為何? 3、是否有其他任何追回的可能(民/刑事)? 長輩離世後隔日,配偶再以提款單方式提走長輩賬戶餘額(數目不大),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樣是由銀行賬戶明細發現該事實。 4、死後盜領遺產構成刑事公訴罪,但鑑於金額不大,是否值得追究?是否能以此作為追回生前盜領的談判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