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我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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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加入一個微商產品公司。我的上家是A!
公司說我串貨 
說因為我的上家不是b
所以我不能跟B拿貨賣
說這就是串貨

事情是這樣~公司找人頭帳號來跟我買公司其中一產品~面膜,我只補過一次面膜的貨,因為沒有賣很好 就沒打算要著重這產品經營  ,所以突然有一筆單,我就想說直接讓B賺  我也沒拿一分錢。我開賣場 ~貨也是由B出的!只是轉給他賺而已 請問這樣就構成竄貨嗎?之後公司也把我剔除代理商資格!
最後丟給我一句~因為我上家不是B 所以就是串貨! 這樣公司有權利向我提出什麼訴訟 罰款嗎?
f50f73e7用戶 發表於 2021/10/25 23:13

4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10/25 23:34
    回覆諮詢(19877)、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您好,除非一開始加入雙方有約定不能串貨,否則並無違法或違約賠償(罰款)的問題。既然已經取消代理資格,公司也未必會提訴訟
    
    
                         
  • f50f73e7用戶
    發表於 2021/10/25 23:39
    但這樣有構成他所謂的串貨嗎? 我完全沒賺 轉給別人賺 只是開賣場 對方寄貨出去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0/26 01:26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您好,有否賺與有無串貨是兩回事。要看當初加入時,您跟公司的合約怎麼記載的,才會知道公司能對您提告什麼。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0/26 11:1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這要看你們雙方當初的契約是如何訂定的,才能判斷雙方之權利義務,若您仍有疑問,可以提供契約加LINE討論,謝謝。
    
    
                         
  • f50f73e7用戶
    發表於 2021/10/26 11:31
    裡面合約其中之一 五.行銷與促銷: 1.乙方應向「客戶爭「產品」訂單,同時盡全力行銷並推廣產品,但行銷 及推廣活動需經甲方同意。 2.雙方就不定期相互詢,以檢視行銷及推計畫,並在此層面進行合作。 3.契約期間内及「產品」銷售期間,乙方所有宣傳應報甲方備案,乙方不得誇 大宣傳,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 4甲方發現乙方有害甲方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和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 停止,乙方必須賠償違規或違法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損失並追究乙方法律責 任和經濟責任。 5.乙方將商品銷售與「次經銷商客戶」前,先命次經銷商客戶與 甲方簽訂經銷商契約,並經甲方核準後方得出售商品。「次級經銷商客 戶」在系統訂貨後必須線下轉帳或系統預存款支付給上級經銷商且保存明 細,如面交則須保留完整對話紀錄及拍攝面交現金照,並上傳至訂單系統。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25 14:15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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