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20年以上是否可主張取得(民法第769、770條)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207 次瀏覽事實經過: 長輩在一塊土地上蓋屋並贈與給我這段期間已公然、和平、繼續使用了20餘年,聽說是該原地主因為借款而口頭上說用土地做抵押,因此沒有任何承租合約,期間我們也有按時繳地價稅(繳納義務人是已經過世的原始地主,使用人是我) 由於上面的屋子沒有登記(沒有建號),我用地號去申請第二類謄本發現繼承人有數十位,而只有2位有繳交遺產稅而有土地權狀,登記日期是2021,原因發生日期在民國初年。其中在最後一個登記次序那位底下有標示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和管理者為財產管理人。 我有地上建物的贈與免稅證明書及歷年來的地價稅繳款書 問題: 1. 我是否可以主張取得土地所有權? 2. 如果是因沒建號而無法取得,是否可在登記的十年後重新主張? 3. 管理者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而非自然人,是否會影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