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方互告 ,甲告乙 告訴乃論罪,乙告甲 非告訴乃論罪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2215 次瀏覽
請教幾個問題   1.  兩人告的是同一件事, 可是告的罪名不同, 甲告的是 妨礙名譽   乙告甲 妨害自由   兩人一個住台北 一個住高雄 。 有辦法 兩罪併審只跑一個地方嗎 。

2. 乙在 兩人剛做 完筆錄 (雙方的案件都已經做完筆錄)  , 在兩方還沒收到傳票前, 乙方利用甲方不統法律的關係 ,  用言語暗示 引誘 讓甲方誤以為, 妨害自由罪  罪用撤回告訴狀 是可以免去跑法院的必要性, 暗示,甲方如果先去撤回告訴狀撤銷 甲告乙的 妨礙名譽 , 乙方就願意和甲方和解 並撤銷乙對甲的告訴  。 

請問這行為有沒有造成犯罪事實 ,(有雙方對話紀錄,而且知道就是乙方本人)  , 可以向地檢署補上對話內容 ,來讓甲方 的告示乃論罪 , 和被乙告  的非告示乃論罪勝訴嗎 , 沒有要跟乙方多要錢, 只是希望我方勝訴機率增加 。
70ece1e1用戶 發表於 2019/10/21 18:12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04 14:28
    回覆諮詢(1875)、最佳解答(145)、獲得感謝(61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偵查中之案件管轄為檢察官之權限,您可在偵查庭中或以書狀方式向檢察官說明。
    2.從您提出之問題無法了解對話紀錄之內容及對方之「言語暗示」內容為何,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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