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方互告 ,甲告乙 告訴乃論罪,乙告甲 非告訴乃論罪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2596 次瀏覽請教幾個問題 1. 兩人告的是同一件事, 可是告的罪名不同, 甲告的是 妨礙名譽 乙告甲 妨害自由 兩人一個住台北 一個住高雄 。 有辦法 兩罪併審只跑一個地方嗎 。 2. 乙在 兩人剛做 完筆錄 (雙方的案件都已經做完筆錄) , 在兩方還沒收到傳票前, 乙方利用甲方不統法律的關係 , 用言語暗示 引誘 讓甲方誤以為, 妨害自由罪 罪用撤回告訴狀 是可以免去跑法院的必要性, 暗示,甲方如果先去撤回告訴狀撤銷 甲告乙的 妨礙名譽 , 乙方就願意和甲方和解 並撤銷乙對甲的告訴 。 請問這行為有沒有造成犯罪事實 ,(有雙方對話紀錄,而且知道就是乙方本人) , 可以向地檢署補上對話內容 ,來讓甲方 的告示乃論罪 , 和被乙告 的非告示乃論罪勝訴嗎 , 沒有要跟乙方多要錢, 只是希望我方勝訴機率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