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行政訴訟法釋疑,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1068 次瀏覽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釋疑,舉例如下,
108.10.01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駁回。
108.11.02(一個月屆滿)未聲請訴願再審。
108.12.02(二個月屆滿)未提行政訴訟。
109.01.02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1)請問109.01.02起,三十日內,可否聲請訴願再審?
(2)聲請訴願再審後,訴願、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否異動為最新訴願決定書送達日,重新計算?
(3)或不論聲請再審多少次、最後的行政訴訟期限是111.10.02(第一次訴願決定書送達已三年)?
84c6494d用戶 發表於 2019/10/21 18:16

1 位律師回答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2 12:19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出考題嗎?
    請問您提的是給付訴訟?撤銷訴訟?還是確認訴訟呢?
    建議具體說明您遇到的問題,眾位律師才能根據問題,給予適切的回應~
    
    
                         
  • 84c6494d用戶
    發表於 2019/10/22 13:11
    補充如下 108.10.01[勞動部]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駁回[勞保局取消投保資格]。 google後,應該是(撤銷訴訟) 三、 訴願前置主義 即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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