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30幾年的生母突然出來告我們三位子女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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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近日接到台南法院打電話來確認地址要寄通知書給我們三位子女(還未收到通知書),
問原因是透過社福來提告我們子女不撫養,但她消失30幾年,
且是她要求跟我爸離婚的,這幾天請父親看離婚協議換算回來,
當下我才小三,大妹小一,小妹還不到四歲~我們三人對她完全沒印象,
沒一起吃過飯(她都自己一個人吃飯)~沒一起出去玩~當她離開後也沒來探視我們,
小時候的我們過得很辛苦,父親還要兼開計程車賺錢~
我們三個也都是半工半讀(為了錢我們都放棄了已考上的理想學校)反正為了錢為了養我們,
老爸也很辛苦我們也都遇不太到老爸(木箱工廠上班,晚上開計程車),
現在她一出現就是告我們,好不容易忘記小時候的那段缺乏親情關心的不好回憶
又再度被勾起........我們小時候她不養我們,現在要我們養她這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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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她告我們我們就一定要養她嗎?
2.家事要先開協調庭~協調若真有結果具法律效力嗎?(因為有看到說一定要法官判才有效)
3.看到霸王條款~老人福利法41條~若她之後又有甚麼問題,她或她又透過社會局來告我們,那問題不就沒完沒了
4.她若真有欠社會局錢我們三個子女就認了~但不想以後跟他沒完沒了
a63fc8c5用戶
發表於 2019/10/23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