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當時未成年
遺產.繼承.贈與 拋棄繼承 1601 次瀏覽1.父親死亡時間是2002年,三姊妹當時未成年,母親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知負債大於遺產,距離現在19年之久,現今法條自動為限定繼承是否也適用我們狀況? 2.拋棄繼承時效已過19年之久,子女可否向法院訴請拋棄繼承?主張當時未成年,無法自行決定為由,及母親至今不願讓子女瞭解及查詢父親債務狀況,是否可行?
1.父親死亡時間是2002年,三姊妹當時未成年,母親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知負債大於遺產,距離現在19年之久,現今法條自動為限定繼承是否也適用我們狀況? 2.拋棄繼承時效已過19年之久,子女可否向法院訴請拋棄繼承?主張當時未成年,無法自行決定為由,及母親至今不願讓子女瞭解及查詢父親債務狀況,是否可行?
您好,依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債務,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倘若當初您們繼承遺產時尚未成年應有主張限定繼承之資格,可就相關債務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舉凡費用以及訴訟時程等等問題)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您好,您的情形可參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已經成年,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聲請)查調相關財產清冊無須母親同意。
關於限定繼承問題: 1、我國限定繼承制度係自民國98年5月22日開始施行,本案繼承事實之發生則在限定繼承制度施行之前,合先敘明。 2、為解決限定繼承制度施行前之債務繼承問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特別規定,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從而本件繼承開始時,您與其他兄弟姐妹,因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即母親又拒絕向您透漏父親債務狀況,核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情形,得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最後因本件仍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限定繼承效果,故即便已無法再為拋棄繼承,亦無礙於您的權利,請您放心。
您好,繼承發生在修法前,無法直接適用限定繼承,但因繼承當時未成年,可適用繼承編施行法主張有限責任。另外債權時效最長15年,如果沒有時效中斷的情形,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繼承債務。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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