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56條與詐欺罪的關係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115 次瀏覽請問律師: 根據判決實例和法律問題座談會,因為電信法第56條是詐欺罪的特別法,那麼電信法第56條其中提到的“不法利益”是否是指和詐欺罪的“不法利益”做相同的解釋呢? 例如,並沒有使對方產生整體財產上的損害,並不成立犯罪,這樣想對嗎? 假設有人連接我的加密的無線網路,但是因為網路月租費每個月收取價格都相同,並沒有財產上的損失,是否沒有犯罪? 還是會成立其他罪刑嗎? 有請律師解惑,謝謝。
請問律師: 根據判決實例和法律問題座談會,因為電信法第56條是詐欺罪的特別法,那麼電信法第56條其中提到的“不法利益”是否是指和詐欺罪的“不法利益”做相同的解釋呢? 例如,並沒有使對方產生整體財產上的損害,並不成立犯罪,這樣想對嗎? 假設有人連接我的加密的無線網路,但是因為網路月租費每個月收取價格都相同,並沒有財產上的損失,是否沒有犯罪? 還是會成立其他罪刑嗎? 有請律師解惑,謝謝。
關於電信法保護法益問題: 1、如您已形成特定法律意見,應先提出相關資料俾供檢視確認。 2、又電信法第56條之立法理由係「電信設備之使用權利應不受侵犯,倘竟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盜接、盜用者,或製造、變造電信器材供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即應予處罰,俾保障合法使用者之權益,爰增訂本條」,縱認為與詐欺罪有特別法關係,仍不能否認本法兼有保護電信設備使用者合法使用權利之性質,尚不能認為無線網路之盜接需以造成使用人財產上損害為構成要件。 3、綜此,本件如有無線網路遭盜接情勢發生,仍得向檢察機關提出對盜接人之告訴。
基本上偷接者因此不用付網路月租費,就可能得適用電信法第56條意圖為自己的不法利益了,可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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