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出具不實切結書申租取得國有農作地使用權,如何爭取權益?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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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地主長期非法占用夾雜國有非公用土地(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租賃佃農收租,近期以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身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該地,取得合法使用權在案。
因其長年租賃佃農,未曾親自耕種,且自民國106年5月甚或更早即收回閒置,直至申租前才補種樹苗應付會勘。本人於其申租期間三度發函國有財產署,提供航空測量圖資、申租人自陳租賃佃農錄音、雜草叢生荒廢照片等間接證據反證其申租資格,國有財產署仍單憑會勘當時現場狀況核准並訂約放租,而未參酌本人證據。
由於申租人不符實際使用至今切結書所載「嗣由立書人繼受實際使用至今」,亦有違國有土地現使用人切結書所立「現在確係本人供農作使用」,卻使用不實切結書及誤導民國82年7月21日前任職國有土地所在地不知情里長取得證明文件,據以獲准承租,影響本人排水及通行等權益。
請教熟稔國有土地申租法規的專業律師,本人應如何要求國有財產署覆核本申租案所附切結書內容真偽,並重新審查申租人申租資格?提出行政訴訟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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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25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