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變更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729 次瀏覽
您好,
公司全台均有銷售設備,同時各縣市也有駐點維護人員;小弟為駐點彰化區人員,如今彰化將併入台中區管轄,雖然彰化區辦公室仍保留,但台中主管卻要求小弟 須每日改到台中出勤上班。由於工作內容還是以彰化區為主,且通勤距離由原本兩公里變為40公里,請問能否再協調出勤地點呢?由於兩年前應徵時,有簽很多切結書,是否會影響勞資雙方的協商呢?
謝謝
129f7e8b用戶 發表於 2021/12/13 19:54

4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12/13 19:57
    回覆諮詢(1982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要看當初切結書有沒有同意此部分,您可以再跟公司協調。
    如果協調不成,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2/13 21:40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要視您當初的切結書而定。但即便簽立切結書,應該也有向公司協商的空間。
    
    
                         
  • 鄭崇孝律師
    鄭崇孝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2/13 22:00
    回覆諮詢(52)、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16)

    最佳律師回答
    關於工作地點變更問題:
    1、本件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2、從而本件雇主對您工作地點之調動,除必須是經營上所必要之調動,且不能有懲處、逼迫離職等不當目的,更應提供適當之補償,如彈性上下班時間是之、以工作地點變更後額外支出之交通費計算交通津貼是之,象徵性提供補貼則不是之。
    3、雇主若未依法提供適當補償或調動寓有不法目的,您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給付。詳細流程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24 10:38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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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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