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上班及加班費計算方法
勞資糾紛 工時問題 1278 次瀏覽事實經過: 前門市工作一天上班9小時含吃飯時間,配班人員休假則上12小時,月排休6-8天,每月需上滿225小時,第226小時用150元/時 計算加班費。 我的薪資是3萬(底薪22900+5100獎金) 老闆107/12/20左右,公告業績未達成不發獎金。(變相減我薪水) 現在今年我離職了,還沒有拿到108年1月份的薪水,老闆表示要我返還107年12月的5100元獎金,並牽切結書,才要給我108年1月的薪資跟未休特休假津貼、制服押金6000元。 我開了2次調解會,公司都不出面。 問題: 1.老闆在12月20日更改獎金制度,生效日為何?我要返還5100元嗎? 2.可否追討每月225小時的超時加班費? 3.適用4週變形工時嗎?若適用,加班費又要怎麼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