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上班及加班費計算方法

勞資糾紛 工時問題 110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前門市工作一天上班9小時含吃飯時間,配班人員休假則上12小時,月排休6-8天,每月需上滿225小時,第226小時用150元/時 計算加班費。
我的薪資是3萬(底薪22900+5100獎金)
老闆107/12/20左右,公告業績未達成不發獎金。(變相減我薪水)
現在今年我離職了,還沒有拿到108年1月份的薪水,老闆表示要我返還107年12月的5100元獎金,並牽切結書,才要給我108年1月的薪資跟未休特休假津貼、制服押金6000元。
我開了2次調解會,公司都不出面。

問題:
1.老闆在12月20日更改獎金制度,生效日為何?我要返還5100元嗎?
2.可否追討每月225小時的超時加班費?
3.適用4週變形工時嗎?若適用,加班費又要怎麼算呢?
7ffd85d9用戶 發表於 2019/10/25 20:35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5 20:41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內容,你這件不告上法院老闆不會面對的。建議攜帶資料詢問律師,可能需要代撰狀或委任代理訴訟。
    
    
                         
  • 7ffd85d9用戶
    發表於 2019/10/25 20:45
    感謝陳律師回覆,請問我提的3個問題是否有解答?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