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告刑事案件 連絡不到對方 可加告什麼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269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 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皆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於建國高架下濱江閘道因本人車輛故障 停靠路邊 且拖吊車有閃燈警示也在現場準備將故障車上架,後方突然有一自小客車未減速及煞車,直接撞上去吧,當下有承諾負全責,但肇事者兒子隔天卻指責我車不應該出現在那,會故障代表上路前未確實檢查車輛,只願三萬和解,然後就不聞不問,態度極為惡劣 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