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詐騙,以交往為由,行詐騙之實,已有多人受騙,且已蒐證,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716 次瀏覽
直播主詐騙,以交往為由,行詐騙之實,已有多人受騙,且已蒐證,我是最新受騙的受害者前後事發到察覺第七天,是否能控訴返還所騙之點數金額,並非是你請我願當下送的禮物,而是對方要求並設條件
f5c3dd75用戶 發表於 2019/10/26 01:19

1 位律師回答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31 11:24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係:(一)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二)實施詐欺行為、(三)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四)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五)若取得之財物,不由於被害者交付之決意,不得認為本罪之完成。又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再者,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其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形,茍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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