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及毀謗以及事後涉嫌教唆偽證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029 次瀏覽
由於當時有開庭一次, 檢察官也是詢問問題,我也是如實回答,但是被告黃XX卻公然說謊 , 我也提出證據以及證人來反駁,並指證卻居然收到不起訴的單子
收到不起訴書給我三個理由,都是跟事實不符合的,我則申請再議狀希望檢察官能明察秋毫的了解事情原委,星期五(2022/01/07)卻收到回函說我無理由, 並又不起訴....我整個傻眼
想請問律師該如何做?  
 二、再議理由:
                 因對於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之理由之一,二,三之項目內容有誤,以及事件發生原委經過,所以提出再議之聲請 
.
有誤之第一項內容如下:
1.	原文:  雙方於民國110年9月11日下午8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永福X街X號(生活XX心)大樓中庭會議室互有口角,詎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臺語(你看這種咖小)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嫌
2.	應當正確事實如下:
雙方於民國110年9月11日下午8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永福一街13號(生活新都心)大樓管理室外的長椅處,被告人黃XX見到社區住戶應先生,即招喚應先生,並用手指指著我兩次,並用輕蔑口吻向應先生介紹我:應大哥,你看就是這個咖小啦(台語,連續說兩次,並用手指指著手中的圖片意旨我的行為), 就是這個把我拉下來啦,就熬咧(很厲害)(台語)

有誤第二項內容如下 :
1.	按犯罪事實應依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巷定有明文…..等尤其以309條第一項所訂之公然污辱,其構成要件之(侮辱人)係指以粗鄙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慢,辱罵,足以減損畫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
2.	應當引用刑法第310條的第1,2項來認定,其原因在於在證物影片中,在發生地(生活XX心管理室外長椅處),影片中很清楚的影片及音檔, 黃XX被告人招喚在場的應XX先生,並以輕蔑口吻響應XX先生講述我比用手指著手上被告人黃XX認定的證據(A4紙圖面),在場的人員有管理員張XX,住戶應XX.劉XX…等人,此舉動已造成我人格上的侮辱及其他在場住戶對我的觀感及其信任
因我在民國110年10月25日下午2時50分開庭當天有將相關證據呈上給檢察官,並在隔日再次的補足證據並用文字再次敘述當時事件的原委 ,但卻收到此不起訴書,實感震驚與遺憾


   有誤第三項內容如下:
1.	本件被告黃XX故坦承有對告訴人陳XX稱(你看這種咖小)為堅決否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 辯稱:因為我認為告訴人裝瘋賣傻,敢做不敢當. 等語.經查:告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犯行, 係以被告對告訴人稱(你看這個咖小)等語為主要論據¸該等用語依社會通念固屬粗俗¸刻薄,縱令告訴人感受不快……..等(至結尾)
2.	此第三項以(咖小)此字眼為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中,「咖小」(跤數)意指角色、傢伙,有輕蔑的意味 (如附件1).  並非不起訴書內容項目三中的僅用語較為俚俗,然依方言使用習慣及一般對此用語使用之認知¸尚難認該用語句有侮辱之情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也很難稱呼對方為”咖小”,告訴人陳XX因至小單親,在幼時,會讓外界的人批 ( 沒路用的咖小 ),所以在至小的認知至目前理解,也查閱教育部台灣閩南語用詞辭典中,此(咖小)之意思為很輕蔑之意

被告人稱告訴人裝瘋賣傻,敢做不敢當,本告訴人實在不理解此為何意

在還未第一次開庭時,被告黃XX因知道告訴人陳XX對他提起刑事訴訟, 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告訴當天事發在場的管理員張XX先生,希望張鴻源先生在Line上寫上:沒有聽到被告人黃XX侮辱告訴人陳XX(看這個咖小), 此舉動管理員張XX先生告知告訴人陳XX,並截圖給告訴人( 附件2),  這已經有造成教唆偽證之舉動

當天事發前,因舉行社區區權會議¸被告人黃XX已在會議室內散發不實之圖片,並公開向在座社區委員告知,對圖片中的告訴人陳XX做不實的言語指控

綜上所述,被告黃XX之行為實已該當妨害名譽之公然侮辱罪嫌,然原地檢署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偵查顯有認事用法違誤、未盡調查之能事,故未貫徹發現真實主義之精神,本案尚有諸多疑點未獲釋疑,為此,爰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長賜將該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而障良善,並維告訴人權益,至感法便。
98b1e16f用戶 發表於 2022/01/08 15:59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2/01/08 16:42
    回覆諮詢(19962)、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6)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被告有說謊的權利(不自證己罪
    2、再議駁回後僅能委任律師提出交付審判的聲請
    建議可提供不起訴書,加LINE ID:lightkao諮詢是否有救濟機會,或者另提民事訴訟跟對方求償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1/08 17:23
    回覆諮詢(6988)、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1.被告並無涉犯偽證等等問題。
    2.有無再議空間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17 14:01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方Line ID: @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 (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