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及毀謗以及事後涉嫌教唆偽證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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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當時有開庭一次, 檢察官也是詢問問題,我也是如實回答,但是被告黃XX卻公然說謊 , 我也提出證據以及證人來反駁,並指證卻居然收到不起訴的單子
收到不起訴書給我三個理由,都是跟事實不符合的,我則申請再議狀希望檢察官能明察秋毫的了解事情原委,星期五(2022/01/07)卻收到回函說我無理由, 並又不起訴....我整個傻眼
想請問律師該如何做?
二、再議理由:
因對於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之理由之一,二,三之項目內容有誤,以及事件發生原委經過,所以提出再議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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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誤之第一項內容如下:
1. 原文: 雙方於民國110年9月11日下午8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永福X街X號(生活XX心)大樓中庭會議室互有口角,詎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臺語(你看這種咖小)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嫌
2. 應當正確事實如下:
雙方於民國110年9月11日下午8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永福一街13號(生活新都心)大樓管理室外的長椅處,被告人黃XX見到社區住戶應先生,即招喚應先生,並用手指指著我兩次,並用輕蔑口吻向應先生介紹我:應大哥,你看就是這個咖小啦(台語,連續說兩次,並用手指指著手中的圖片意旨我的行為), 就是這個把我拉下來啦,就熬咧(很厲害)(台語)
有誤第二項內容如下 :
1. 按犯罪事實應依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巷定有明文…..等尤其以309條第一項所訂之公然污辱,其構成要件之(侮辱人)係指以粗鄙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慢,辱罵,足以減損畫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
2. 應當引用刑法第310條的第1,2項來認定,其原因在於在證物影片中,在發生地(生活XX心管理室外長椅處),影片中很清楚的影片及音檔, 黃XX被告人招喚在場的應XX先生,並以輕蔑口吻響應XX先生講述我比用手指著手上被告人黃XX認定的證據(A4紙圖面),在場的人員有管理員張XX,住戶應XX.劉XX…等人,此舉動已造成我人格上的侮辱及其他在場住戶對我的觀感及其信任
因我在民國110年10月25日下午2時50分開庭當天有將相關證據呈上給檢察官,並在隔日再次的補足證據並用文字再次敘述當時事件的原委 ,但卻收到此不起訴書,實感震驚與遺憾
有誤第三項內容如下:
1. 本件被告黃XX故坦承有對告訴人陳XX稱(你看這種咖小)為堅決否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 辯稱:因為我認為告訴人裝瘋賣傻,敢做不敢當. 等語.經查:告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犯行, 係以被告對告訴人稱(你看這個咖小)等語為主要論據¸該等用語依社會通念固屬粗俗¸刻薄,縱令告訴人感受不快……..等(至結尾)
2. 此第三項以(咖小)此字眼為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中,「咖小」(跤數)意指角色、傢伙,有輕蔑的意味 (如附件1). 並非不起訴書內容項目三中的僅用語較為俚俗,然依方言使用習慣及一般對此用語使用之認知¸尚難認該用語句有侮辱之情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也很難稱呼對方為”咖小”,告訴人陳XX因至小單親,在幼時,會讓外界的人批 ( 沒路用的咖小 ),所以在至小的認知至目前理解,也查閱教育部台灣閩南語用詞辭典中,此(咖小)之意思為很輕蔑之意
被告人稱告訴人裝瘋賣傻,敢做不敢當,本告訴人實在不理解此為何意
在還未第一次開庭時,被告黃XX因知道告訴人陳XX對他提起刑事訴訟, 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告訴當天事發在場的管理員張XX先生,希望張鴻源先生在Line上寫上:沒有聽到被告人黃XX侮辱告訴人陳XX(看這個咖小), 此舉動管理員張XX先生告知告訴人陳XX,並截圖給告訴人( 附件2), 這已經有造成教唆偽證之舉動
當天事發前,因舉行社區區權會議¸被告人黃XX已在會議室內散發不實之圖片,並公開向在座社區委員告知,對圖片中的告訴人陳XX做不實的言語指控
綜上所述,被告黃XX之行為實已該當妨害名譽之公然侮辱罪嫌,然原地檢署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偵查顯有認事用法違誤、未盡調查之能事,故未貫徹發現真實主義之精神,本案尚有諸多疑點未獲釋疑,為此,爰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長賜將該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而障良善,並維告訴人權益,至感法便。
98b1e16f用戶
發表於 2022/01/08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