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簽屬的合約疑似有不合理的要求
智慧財產 著作權 560 次瀏覽各位律師們好 我是一名設計師 受雇現在的公司五年了,最近公司新來的會計 要求我們要簽屬僱傭契約,並表示契約內容是由公司律師擬定的 但契約內容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項表示 「乙方任職期間或離職日起兩年內,應主動將創作以書面完整的向甲方報告,並協同甲方確認各該智慧財產權之權力歸屬。在甲方確認各該權利歸屬前,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就各該智慧財產權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登記或註冊,或做任何形式之轉讓。如本人不能向甲方提供充分且完整的事證,以資證明各該智慧財產權系在離職後所創作者,則視為於甲方服務期間所創作,且該創作係屬本人為履行甲方職務之創作。」 都離職了還需要向前公司報告自己的作品,而且約束範圍還長達兩年,這是否合理?再麻煩各位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