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視權問題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1291 次瀏覽請問一下當初對於小孩子的探視權有寫一份協議 上面說著,相對人得於每個月第1、3、5周的星期五下午7時,前往子女住所接回子女同住生活,至兩日後之星期日下午7時,將子女於子女住所交還聲請人 但是現在相對人卻說,因為是寒暑假期間他們可以把小孩接去住一週,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如果時間到了相對人未把子女送還給聲請人,請問該用什麼辦法去接回孩子呢?可以報警請警察跟我們去把孩子接回來嗎? 如果不行的話在孩子已經在對方那裡的狀態下有什麼方式把小孩帶回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