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負責人無故退出
企業法務 契約 1306 次瀏覽事實經過: 行號為2人共同出資50萬元,並簽立合夥同意書,並由A出資10萬擔任公司負責人,負責開店,B出資40萬,但生意不好,A突然告知不做了,導致目前人力無法營運,店也關門了。 問題: 合夥契約中,有註明退伙需經過同意,且在3個月前提出,且不能影響公司營運。否則需負擔所有開店設備的資金損失。 關於這點是否可要求A,不經同意退伙,需償還50萬元資金。並依出資比例分配償還。
事實經過: 行號為2人共同出資50萬元,並簽立合夥同意書,並由A出資10萬擔任公司負責人,負責開店,B出資40萬,但生意不好,A突然告知不做了,導致目前人力無法營運,店也關門了。 問題: 合夥契約中,有註明退伙需經過同意,且在3個月前提出,且不能影響公司營運。否則需負擔所有開店設備的資金損失。 關於這點是否可要求A,不經同意退伙,需償還50萬元資金。並依出資比例分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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