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負責人無故退出

企業法務 契約 130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行號為2人共同出資50萬元,並簽立合夥同意書,並由A出資10萬擔任公司負責人,負責開店,B出資40萬,但生意不好,A突然告知不做了,導致目前人力無法營運,店也關門了。

問題:
合夥契約中,有註明退伙需經過同意,且在3個月前提出,且不能影響公司營運。否則需負擔所有開店設備的資金損失。
關於這點是否可要求A,不經同意退伙,需償還50萬元資金。並依出資比例分配償還。
d4b2aeb2用戶 發表於 2019/10/28 02:38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28 09:13
    回覆諮詢(6811)、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6)

    合夥事業退股必須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倘若無故退股,造成他人損害,應就損害範圍內負擔賠償責任。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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