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96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請問109/11/7手機剛新辦,sim卡並未安裝在手機裡,sim卡在回家途中手提包掉落,有把包包物品快速撿起,並未發現sim卡有無在裡面,隔天因2個小孩連續互相傳染呼吸道感染,每3天就要跑榮總回診,直到11/25晚上下班接到台灣大哥大客服通知我的門號被停話,才驚覺sim卡不是在我包裡為何會被停,尋找包包裡卻沒有,詢問之下才知道已被警政署停話,台灣大哥大叫我申請通話記錄和sim卡之後去警局報掛失並申請復話,去報案時,說已進入開始偵查無法復話只能開三聯單,之後收到旗山警察局偵查隊通知,去做完筆錄,那時偵查警察說如果他是檢察官也不相信我的說詞,說怎麼可能掉落就被詐騙集團撿去詐騙,還說是我做的就承認吧,最後筆錄完畢,叫我等候檢察官通知吧! 我辦新手機我還預繳快1萬塊,怎麼可能拿去給詐騙使用,心想有預繳再加上資料轉移需要花費時間也不急著用,因為當時手上用的手機門號是先生的名字,之後這支門號約到期不續,直接用我自己新辦門號就行,結果現在非但用不成還被告,查看通話紀錄發現詐騙集團使用的時間都是我在上班的時間還有半夜凌晨的時間,已開過第一次說明庭,也確實如照上面回答,之後有寄第二次開庭,但疫情延後,因媽媽身體不好,搬回娘家照顧,更改了地址,因此而橋頭檢察署轉到高等檢察署,有收到開庭說明通知,請問這是重新說明的意思嗎?
問題:
因媽媽身體不好,搬回娘家照顧,更改了地址,因此而橋頭檢察署轉到高等檢察署,有收到開庭說明通知,請問這是重新說明的意思嗎?
b4712249用戶
發表於 2022/02/11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