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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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一下?我的提款卡遺失,帳戶遭警示?我有去掛遺失,也有親自去報案,後來收到通知書在去做第二次筆錄,之後我想詢問一下律師我後續要怎麼做處理比較能順利不起訴呢?我也有提供我的存簿給警方調查,因為莫名的被遭警示上面被轉入跟領錢的現象?警方也在幫我查詢那些帳號是被它人冒用?
cb032fff用戶 發表於 2022/02/11 14:11

7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02/11 14:20
    回覆諮詢(19871)、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提供帳戶並在不知情下配合詐騙集團洗錢,可能遭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與刑法幫助詐欺等罪遭檢警偵辦,但綜合相關事證仍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 
    
    2、將來如遭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3、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並列印下來,加Line ID:light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以保障您的權利。
    
    
                         
  • 陳育騰律師
    陳育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2/11 14:39
    回覆諮詢(150)、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1)

    您好我是陳律師:
    1.建議針對提款卡遺失這部分尋找相關證據(例如:遺失的時間及掛失日期是否在被詐騙集團使用前、帳戶是否為日常使用的帳戶、遺失後有沒有跟其他人有相關的對話紀錄)等等,去證明您確實不知情,不是詐騙集團共犯。
    2.實務上很常見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而被當成共犯,甚至要賠償巨額給其他遭詐騙集團詐騙的受害人,建議您可以整理好相關證據諮詢律師,也可以加我line(a789554)諮詢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2/02/11 14:44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1.就您所述目前首先可能會被檢方以詐欺幫助以及違反洗錢防治法等等罪名起訴。
    2.而名下帳戶將會被凍結並且各地可能都會分案;您可一併請求合併偵查,後續可能再另遭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被害人因詐騙所損失金額)。
    3.建議趕緊報警或掛失,以突顯自己並非知情,表明自己也是被騙的受害者。
    4.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是和解爭取緩起訴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如果當初沒有販賣帳戶等等問題,應將當初提款卡遺失的原因、相關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件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2/11 14:43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提款卡遺失拾獲者通常不會知悉密碼而能提款,這可能是檢察官日後質疑的重點之一,應多加思考。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2/11 16:57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2/11 17:12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有極高可能被對方用為提領詐騙款項的人頭戶。有可能會被偵辦幫助詐欺或是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您的個案狀況看來,實務上檢方仍有可能認定妳具有不確定故意(就是可以預知到對方可能會將您的帳戶拿去犯案,以及將您作為犯案的手段工具之一),也就是可以預見到對方會拿去犯罪的機率並非為0
    如果之後收到警局通知你因為被告而要求你去做筆錄,或是地檢署寄被告傳票給你,一定要好好答辯,向檢警說明來龍去脈,並提出對你有利的證據。
    
    本人經常辦理類似個案,進一步諮詢或委任律師辯護,可以點入個人頁面洽詢。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10 11:16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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