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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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於法院審理中。

調解階段,法院就整理爭點。
並請被告提答辯。當時,原告始終都未取得被告繕本,致電詢問書記官表示:庭長認為有需要提供,才會寄繕本給原告。

正式提告後,對方又未寄陳報狀繕本。原告致電請法院代寄,書記官說:卷宗在法官那裡,無法影印,故無法代寄。

明顯違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因上班無法一直跑法院閱卷。
請問遇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
4fc24583用戶 發表於 2022/02/12 00:05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2/02/12 00:17
    回覆諮詢(19903)、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69)

    您好
    1.遇到這種情形,治本方法是直接委任律師代為整個訴訟,包含出庭、閱卷、寫書狀等事宜。
    2.否則被告不願意直接將繕本寄給原告,雖然可以陳報給法院,但未必確實能解決您的問題。
    3.如果因為省小錢導致最終獲得敗訴結果,得不償失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10 10:32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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