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帳戶被列成警示帳戶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6845 次瀏覽今天要使用信用卡時,被通知無法使用,聯絡銀行後通知被列為警示帳戶,並告知是台中某警局因詐騙案件要求凍結,聯絡台中警局後要求我聯絡戶籍地警局,以及撥打165. 但戶籍地警局卻請我自行處理,而165是請我等待警局通知書. 由於我在四月份會到國外工作,並且短期內不會回國,想請問是否會被限制出國,以及是否會被要求出庭或者人需要留在台灣處理,或者出國後,後續發生的問題是否能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今天要使用信用卡時,被通知無法使用,聯絡銀行後通知被列為警示帳戶,並告知是台中某警局因詐騙案件要求凍結,聯絡台中警局後要求我聯絡戶籍地警局,以及撥打165. 但戶籍地警局卻請我自行處理,而165是請我等待警局通知書. 由於我在四月份會到國外工作,並且短期內不會回國,想請問是否會被限制出國,以及是否會被要求出庭或者人需要留在台灣處理,或者出國後,後續發生的問題是否能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您好 1、代表有人報案被詐欺,錢匯入您的帳戶。 2、不至於被限制出境,但通常會被通緝,回國可能被直接帶去地檢署開庭。 3、被告得親自出庭,留在台灣處理好再出國才是比較好的方案。 4、否則只是把問題往後推遲而已,並無法解決問題。 5、建議在出國前先委任律師處理。 6、本人處理過非常多帳戶被警示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您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可能是您的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被害人匯入被騙的款項到您的帳戶,所以他報案後您被通報為警示帳戶。 建議先留在國內應付後面偵查各過程,若對相關流程或答辯的策略不瞭解,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 曾協助數個類似狀況的個案委任人,取得不起訴處分或是較輕微之處置,相關答辯策略,可與您分析。 若有進一步諮詢或委任律師辦理的需求,可以點入本人個人頁面,以任一方式與我聯繫。
您好: 刑事被告需親自到庭應訊,若未到庭應訊則可能遭到地檢署之通緝。依您自身也不清楚的狀況研判,或許是有不明的詐欺贓款流入您帳戶,日後恐會以詐欺被告的身份遭到偵查,惟應不至於到需限制出境的地步。建議您應先檢視帳戶內是否有不明金流,並與律師諮詢應對方式。
1、先去查看帳戶內有無不明金流,並且回憶有沒有把帳戶提供給別人使用。 2、第一次訊問前建議請律師評估情況、判斷有沒有被列為共同被告的可能以及應訊方式。
您好 一、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妥善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可以參考本人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二、此類案件尚不至於限制您出境,但建議您儘速諮詢並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三、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供參: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本人LINE ID:who776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方Line ID: @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 (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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