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夾層相關問題
不動產.土地 其他 568 次瀏覽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第一項用途建築物設置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設置夾層之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應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問題一:請問我購買之預售屋申請建照為「辦公室」,是否歸類於「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問題二:若屬於,該棟建築物是否就只能在一樓或頂樓增設夾層? 問題三:若不屬於,是否就不受本法規所規範,可以在其他樓層增設夾層? 問題四:我購買之建案申請建造為「辦公室」,是否能在室內合法增設夾層(不超過樓地板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