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護令的家事答辯狀
其他 其他 3025 次瀏覽事實經過: 甲方因故先動手毆打乙方,後乙方亦回手攻擊,雙方皆有驗傷。乙方驗傷後聲請保護令,聲請狀上的意旨並未提到賠償金額也並未勾選「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僅聲請甲方不得接觸、騷擾、控制……乙方和其子女。 問題: 請問若是甲方提出談話內容及緣由,主張乙方並未盡到子女義務、意圖侵占其父母之財產,甚至唆使其子女對其父母不敬……等行為(不知是否可或需另外提告?) 因此需與乙方進行接觸商討後續父母照護與財產事宜,這樣有無機會請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再麻煩你們了!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