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詐欺 提供帳戶犯罪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580 次瀏覽
網上找工作 詐騙人 說是作工地工程 誠徵工地班長需提供帳戶給公司節稅 
簿子卡片寄送台中 有三被害人報案
我該如何
d7ea7a7d用戶 發表於 2022/02/23 11:04

6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02/23 11:16
    回覆諮詢(19959)、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6)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提供帳戶可能遭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與刑法幫助詐欺等罪遭檢警偵辦,綜合相關事證仍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 
    2.將來如果被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3.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並列印下來,加Line ID:light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將來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以保障您的權利。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2/23 12:01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有極高可能被對方用為提領詐騙款項的人頭戶。有可能會被偵辦幫助詐欺或是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
    
    因為實務上,檢方有可能認定妳具有不確定故意(就是可以預知到對方可能會將您的帳戶拿去犯案,以及將您作為犯案的手段工具之一),也就是可以預見到對方會拿去犯罪的機率並非為零。
    
    建議要好好答辯,爭取最輕的處置,向檢察官說明來龍去脈,並提出對你有利的證據。
    
    若有進一步諮詢或委任需求,可以點入本人頁面,循任一方式來訊。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2/02/23 22:18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
    一、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妥善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可以參考本人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二、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供參: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本人LINE ID:who776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2/23 12:20
    回覆諮詢(6988)、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就您所述目前可能會遭法院判罪定刑以及名下所有帳戶將被凍結並且各地可能都會分案;您可一併請求合併偵查,後續可能再另遭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被害人因詐騙所損失金額),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無罪或是和解爭取緩刑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當初對話記錄應妥善保存,在法院裁判之前可先向法院聲請臨時帳戶使用,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2/23 17:04
    回覆諮詢(4147)、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依所述您提供帳戶和提款卡之行為可能涉及幫助詐欺、洗錢等刑事犯罪,後續您應會被列為案件被告,並收到警局、地檢署請您去說明之通知。目前您應把應徵該工作之相關紀錄保存妥適,試圖說明您是蒙受求職詐欺,並無犯罪之故意。如不知如何處理為妥,建議提供相關紀錄委請律師協助。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09 15:54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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