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要求支付婚姻狀態中所支付費用
婚姻.監護 其他 936 次瀏覽事實經過: 哥哥與前妻於107年協議離婚,並未要求財產分配及贍養費;有一名子女監護權在男方、由女方照顧,並每月支付25000元;於110年7月帶回男方家,而後就未付費用。 雙方在婚姻關係中購入房產,男方支付頭期款及每月貸款,女方支付 裝潢費約130萬。 離婚後男方支付一次20萬、一次30萬給女方。 問題: 女方目前要求支付先前的裝潢費用,請問若是我們要給付給女方,未來不想再與女方有金錢上的往來。 請問要用什麼書狀來保護自己? 切結書還是協議書呢? 有需要律師協助公證嗎? 若是請律師公證的費用是多少?是含在諮詢費內嗎? 最後再請問,是否在法律上,我們亦可以不支付這筆費用? 再麻煩您們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