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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大學畢業證書,因工作原因再次進修科技大學四技部(等於再唸一次大學),因有讀過大學所以很多基本科目已抵免掉,讀兩年因家中原因選擇休學(有拿到肄業證書),今年選擇以肄業證書轉學考的方式,繼續把學位讀完,原以為之前抵免的科目可以繼續抵免掉,在寫表格的項目中有提到成績欄位已註明『抵免』之科目,必須檢附抵免前原修讀成績單。本人也有附上,但在開學時,被學校告知無法做抵免,因教育部有新的法規,在今日打給教育部,教育部回答並沒有這項規定,抵免學分都是以學校規定,並告知我依大學法第 28 條: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
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將這個消息告知學校人員後,他又以學生抵免辦法說我就是無法抵免因為報名時使用肄業證書,再者畢業證書已經屬於之前的大學,與我目前的學校已經無關係了,因時間寶貴,勞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16e12822用戶
發表於 2022/03/03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