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03-1相關問題

其他 其他 1802 次瀏覽
事實經過:交通部在2017/2/10將Uber勒令停業,Uber在2017/4/13日修改了營運模式,並且符合當時交通部長賀陳旦的三納(納保,納稅,納管)並且同意讓Uber繼續在台經營,經過了兩年,在2019年4月提出103-1法案,針對Uber租賃又提出不合法,要司機們去考營業登記證,跟轉型多元化計程車.但現在又卡在客貨車無法轉成多元化計程車

問題:
1.當初勒停後,Uber更改營運方式,符合了三納,交通部開放讓Uber營運,兩年後又再指Uber不合法,這樣的政策對嗎?
2.因為一下Uber變成不合法,造成許多司機損失,是否可以提告賠償?
3.像這類的案件,有機會變成集體訴訟嗎?需要怎樣的條件?是否有機會可以得到有利的判決?
07a4e20a用戶 發表於 2019/10/29 13:49

1 位律師回答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9 22:57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感謝律師回答
    您想告誰呢?告政府?還是告Uber?
    
    
                         
  • 07a4e20a用戶
    發表於 2019/10/31 11:08
    謝謝 邱律師 1.我只想告交通部,當初為什麼讓Uber合法營業後,現在又一句Uber不合法造成一堆司機損失? 但我不知道是不是有這樣的法條可以支援我們這樣的訴訟? 2.對Uber有辦法提告嗎?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