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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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想詢問,我在2月的時候發現我的ig帳號被別人貼在交友網站上,被騷擾了兩天,去警局報案,後來我一直去詢問朋友是否知道是誰,然後問到了把我帳號貼在交友網站上的人,並且有向我承認是他們做的,時間過了這麼久,我是否可去警局說明,我找到當初是誰用我的ig帳號,然後並且提告(當時警員有向我確認是否要提告我說是)

問題:過了這麼久 我是否還是可以提告?有對話紀錄
0950ca92用戶 發表於 2019/10/30 03:20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30 07:24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1.您朋友的所作所為,初步研判有可能會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有關妨害個人資料之相關罪責,而依該法第45條之規定,該等行為並非告訴乃論之犯罪,所以就沒有告訴期間之限制。
    2.若您朋友所為非該條之罪,而為其他應為告訴乃論之罪,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期間係以知悉犯人確切為誰時起算六個月,若您有相當證據可以證明自您知悉誰是犯人時起,還沒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為之。
    3.以上初步回應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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