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幫未成年子女保人壽保險,想以保費扣除每月的扶養費用。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239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未有監護權的生父,經法院判決每月應給付未成年子女6千元扶養費,未按時幾付欠下共23萬多的費用,至少強制執行扣薪已快達清償階段,生父又向法院提出他有幫孩子保人壽保險,並非未幾付每月的扶養費


問題:請問人壽保險是否是必要性支出? 若法律規定這也可以當做扶養費,那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費生活費直到16歲時 這期間扶養費也並非無增加的可能,雖然媽媽單獨監護另組家庭,至今孩子即將升小學 生父如果作為讓我們實在無法認同 難不成將來孩子生病住院了 是要等保險理賠才給孩子修養復健嗎?  我7月3號要出辯論庭 目前沒請律師,因為生父的問題比較多 多次提高 屢試不爽,單純來亂的。
bd686fd6用戶 發表於 2019/06/20 11:26

1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6/20 12:08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幾個觀點分享
    
    1.依您所述法院有判決對方每月應給付予未成年子女6000元扶養費,對方用保險的方式是否算是"給付予未成年子女"非無疑問,畢竟這筆保險費未成年子女根本無法運用在生活上。
    
    2.該人壽保險,對方相當高的可能性是要保人,而人壽保險的價值法院見解認為歸屬於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因要保人可任意更動被保險人)。因此,這份保單如果要保人是生父,其實價值是屬於生父的,甚至隨時可把被保險人的未成年子女更換掉,能否認為這也算是扶養,非無疑問。
    
    3.保險費是否算是扶養的方式,曾有法院認為並非必要的扶養方法:「至被告固有為原告XXX投保保險,支出保險費用,業據被告提出保險費繳納證明書影本4件、保險費歷年繳費明細表影本4件為證,惟為子女投保保險並非必要之扶養方法,自難認被告為原告XXX繳納保險費係屬扶養原告XXX之必要支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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