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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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經過在2021年,管委會在1/7發函給物業管理解約,解約日為2/7,大約在1月中旬新物業管理將合約交給管理中心並跑流程簽核,我在1/24已將印章準備好要蓋合約,但合約確有問題需請物業修改,1月底時通過1月份應付帳款審核,但在2/2有委員擅自把應付帳款的匯款單抽走,造成物業無法在合約載明的2/5前收到,導致物業決定在2/5放空哨,2/6是本月例行會議,事後管委會在會議記錄內指稱我延遲蓋新物業的合約,我因1月底事務較繁忙,而我在2/24早就有意要蓋章,只因合約有問題需修改,且依管委會行文解約日為2/7,我預計要在2/6會議結束後蓋章,但管委會將匯款單抽走後導致物業提早解約,提早解約日為2/5,突發事件我無法預測。
刑事不起訴判決,判決書指出主委有Line通知本人要蓋合約,但本人當時沒有蓋,所以就認定本人拒絕蓋章且延遲蓋章,造成社區空哨,我非常的不解,主委一通知我我就必需立刻馬上要有空下樓蓋章,否則就會被冠上延遲蓋章公告給所有住戶知道,我所認知的延遲蓋章應是在2/6後的新物業交接前未蓋章才是,判決書所稱此為造成空哨主因,讓我更不解,新物業因前務業撤哨,原應該在2/7進駐社區而提早在2/5進駐社區,因為管委會所謂的我延遲用印合約,所以物業反而還提早進駐社區,我可以了解刑事案件在審理的時候會從寬認定,但是判決書應該要寫得通順一些,還要合邏輯吧。
目前我要改走民事,想請問在民事可以主張甚麼部分,以及案由「為請求○○○提起訴訟事」應如何寫,我的訴求很簡單,就只是修正當初的公告「因延遲用印無法在新物業進駐日前完成合約,造成雙方之契約沒有保障。」,將修正的公告重新公布在公告欄。
e5079cbc用戶
發表於 2022/04/06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