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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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因從越南離職後須盡快銜接工作而任職於現有公司
期間依照公司告知工作職責開發客戶,公司本身經營外匯保證金業務
有一位客戶主動來找我並且開戶,開戶選擇以操盤手代操
操盤手團隊起初運作良好但是最後因團隊內溝通問題而導致操作不慎爆倉
經我調查後告知客戶外在風聲傳出此次爆倉應該是團隊溝通問題
第二次客戶又決定再投入給這位操盤手做操作 但又因行情而爆倉
期間所有操作及資金都無流入我任一帳戶且操作人也不是我也沒收取任何委託費跟介紹費用
純粹給予介紹並且由客戶自行選擇

問題一
請問如果客戶現在獅子大開口要求我賠償操作期間所有損失共8000美金,藉口是團隊由我介紹地所以操盤手內部問題應該由我承擔,但是資金100%不是由我操作也不是投資入我帳戶而是直接進公司海外信託帳戶,這要求是否合理?

問題二
如果客戶真的向檢察官檢舉,對方只有我的姓名而沒有其他任何資料,是否有不成功的可能? 如果成功,於偵查庭承認有介紹他開戶此事但無任何前科,且也不了解期貨交易法不知道是違法工作,因想趕快接上收入來償還卡債而進入公司導致現在狀況產生,目前也離開現職並保證未來決不再犯,如再犯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責任,是否可以向檢察官提起緩起訴請求?

謝謝
03e7d2eb用戶 發表於 2019/10/31 12:12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0/31 14:53
    回覆諮詢(6988)、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就你所述,構成期貨交易法犯罪機率不低,應盡速就相關事證與律師討論後續答辯策略,爭取緩刑(相關你的年籍資料檢察官透過調閱相關資料即可知)。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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