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04條優先承購問題

不動產.土地 買賣 819 次瀏覽
您好:
我的房子約15年前最高法院依民法425-1條判決有法定租賃關係確定,別人土地最近有交易賣出,是否可以依土地法104條提出優先購買權呢?因有查詢過許多判例,民法425-1條是法定租賃,土地法104條是意定租賃,所以是不適用的,不知道民法425-1條是否有所謂的優先承購權呢?
278c00e6用戶 發表於 2022/04/18 16:43

2 位律師回答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4/18 18:15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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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2/04/18 19:54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您好:依據民法民法第426 條之1 、426 條之2 第1 項、民法第425 條之1法條結構之體系解釋,可知立法者亦無賦予民法第425 條之1 所定法定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優先承、購買權之意思。再者,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之優先購買權,依土地法第104 條第2 項,出賣人未依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者,出賣人縱然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亦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得請求買受人塗銷已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出賣人與優先購買權人補訂書面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優先購買權人,是該項優先購買權具物權之效力。縱因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但究與土地法第104 條第1 項所示之承租人,係本於意定租地建屋契約而占有基地之情形有別。依民法第757 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自不宜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各該規定,認該法定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得享有此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或線上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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