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展新秘及攝影解約問題(雙方無約定服務日期)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689 次瀏覽事實經過: 今年3月於婚紗展下訂婚紗包套,及婚禮當天的新秘與攝影,全數金額已於展場刷卡付清。 現欲解約「婚禮當天的新秘及婚攝」,當初是以簽預約單的方式下訂,且因為他婚禮日期未定,故雙方無約定新秘及婚攝服務日期。 預約單上註明訂金不可退還不可轉讓,惟下訂當日即刷卡付清全額,無訂金。 本案消費者主張因雙方無約定服務日期(意即「未向婚紗業者預訂婚禮當天新秘及婚禮紀錄人員檔期」,應不因解約而使業者受有損害),婚紗公司應予全額退款,婚紗公司則主張應扣取總金額百分之20。 問題: 1.消費者可否主張全額退款? 2.依行政院所核定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第2條第1項規定:「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本案婚紗業者收取全額是否違反規定? 3.按民法第249條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惟本案收取全額,並無訂金,那婚紗業者仍可主張此條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