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正本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3766 次瀏覽事實經過: 本人有借錢給外勞,並約定好簽署借據,之後外勞不還錢,本人申請支付命令,但外勞提出異議,並說名字跟借錢並不是他,而法官一直要我提出正本。 問題:我想問律師,如我提交給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否已經為民法第358條經有司法事務官認定還不用提出正本,因本人怕正本在去法院的路上遺失,再問,如遺失的話,那這責任又應該算誰的?
事實經過: 本人有借錢給外勞,並約定好簽署借據,之後外勞不還錢,本人申請支付命令,但外勞提出異議,並說名字跟借錢並不是他,而法官一直要我提出正本。 問題:我想問律師,如我提交給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否已經為民法第358條經有司法事務官認定還不用提出正本,因本人怕正本在去法院的路上遺失,再問,如遺失的話,那這責任又應該算誰的?
外勞異議的理由既然是他並非實際的借款人 所以關於借據上面的簽名是不是這位外勞 法院就有核對筆跡的必要 如果要核對筆跡一定是要看正本 如果您不提出正本 恐怕會被駁回 另外正本的保管責任在您自己 如果您不慎遺失 法院並不會負責 而且您所說的正本一定是借款的主要且唯一證明方法 絕對不能遺失
法院會認為影本可能經偽造或變造,不能證明是真正的,而不予採信這個證據。
影本究竟不是正本 而且影本與正本有沒有不同 法院無從查明 所以影本在民事訴訟上 除非特例 向來不會被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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