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護令想離婚
婚姻.監護 離婚 1222 次瀏覽因妻子結婚前後都只想要我的錢和台灣身分,毫無感情,因此度過的多年痛苦婚姻後 ,在一次爭吵他向警方聲請保護令,現在我想離婚,她不想離,她想繼續擁有台灣身分及我的錢,想請問: 1. 如保護令期間沒有支付判決書中該付的扶養費(少付或沒付),保護令期限過了之後,對方可以追溯,追討回來嗎? 2. 我有保護令,想請問對方聲請延長與不構成延長的條件,雖法院仍會調查、評估家暴情形是否仍有發生可能,但有沒有可能對方故意栽贓我(已分居),用聲請書上有一點-“經濟上控制、脅迫或其他經濟上不法侵害”這一點來當延長保護令的理由(上面第1點沒給付扶養費)? 3. 對方在談離婚協議書時,金錢部分獅子大開口(因小孩由他扶養),以致協議離婚很難進行下去,可能會裁判離婚的話,是否等我的保護令期限過了以後,對我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