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內會歸還借款的承諾,有一定的效力嗎?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1154 次瀏覽各位律師好,當初與前夫談離婚時,他對我索取各種款項的費用,並用情緒及各種言語壓力告知如果不承諾支付他這些款項的費用,不會把小孩監護權歸我。迫於這樣的情形,在這樣的離婚條件協議書下,我簽字了。協議書的條件是,我每個月固定償還多少金額,但是我該償還的金額,比前夫該支付給我的扶養費用還要少,所以一直以來我這邊的計算方式都是「扶養費➖償還金額=他一個月該支付給我的剩餘金額」但是他卻覺得他吃虧,並且不同意這樣的做法。但我確實也沒有多拿他半毛錢,也都有按照合約的金額在償還。結果他卻在這時對我提出「清償借款」的告訴,但老實說這些借款都是我們相好時他願意支付的錢,現在卻到頭要我歸還。 我想問的是,這些借款當時並沒有任何佐證證明,但現在情況來說卻有我在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字承諾,但我是等於被強迫簽字。請問離婚上的簽字承諾,對於這個告訴有一定的證據力量嗎?如果我提出抗告有機會成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