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內容有無不合理

智慧財產 營業秘密 722 次瀏覽
 營業讓渡及委託經營合約
立協議書人: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為全體甲方及乙方共同合作事業經營並持續擴大營運規模之目的,雙方達成各項合作 協議如下:
第一條:讓渡標的
1. 甲方同意將以下各地之營業據點之營業權利及利益、商場租約、客戶資訊、供應 商、所有器具、裝潢、招牌、存貨、機器等、商場保證金等所有生財工具全部讓渡 予乙方。
2. 營業據點地址如下(以下稱「各營業據點」): a. 京站時尚廣場
b. 新烏日火車站
c. 古坑服務區
d. 台中火車站後站(台中市中區台灣大道一段1號) e. 西螺服務區北站
f. 草屯店(南投縣草屯鎮碧山路52號)
g. 沙鹿店(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301號)
3. 自合約簽署日起,前項各營業據點之所有營業收入、應收帳款全部歸乙方所有。 甲方應將全部營收存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4. 倘各營業據點有任何原因之減少(含退租、商場櫃位調整、或各營業據點經營不 如預而結束營業),甲方應無條件於發生日起3個月內重新提供其他營運據點。

 5. 甲方聲明合法擁有上述讓渡標的全部權利,且全部皆無負債、未清償之償務、未 設定擔保予他人。如有本款之情事,與乙方無涉;如因此造成乙方之損失,甲方應 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商標使用權
1. 甲方同意將其所擁有之註冊第01978877號商標,即「阿心手工麻糬及圖」(詳附 件一),授權由乙方使用,且無使用期限之限制。
2. 甲方聲明擁有以上商標之合法所有權利,如因商標產生的任何與第三人之糾紛 皆與乙方無涉,且不影響乙方繼續使用商標之權利。若因與第三人之糾紛產成乙 方之損失,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3. 甲方(含甲方授權他人使用商標之被授權人)倘因不當行為、或甲方使用商標之其 他通路(以下稱甲方通路)之消費糾紛,致商標之信譽受損,乙方可向甲方請求損 害賠償。
第三條:權利移轉及合約期間
1. 自合約簽署日起一個月內,甲方應將所有讓渡標的之權利移轉予乙方。
2. 應移轉之項目包括:所有商場之進駐之專櫃合約、商場每月營收請款對帳資訊、
入帳帳號、攤位租約、專櫃合約、已繳付之保證金之請求權、應收帳款等。
3. 倘甲方未能於本條第一款時效內完成移轉時,乙方得部份解除本合約,並向甲方
請求退回部份讓渡款項,或減少支付讓渡款項。
4. 契約自簽署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約到期前二個月,雙方如不共同為反對續
約之意思表示,得以同本合約內容自動續約1 年。嗣後亦同。
第四條:經營績效之聲明
1. 各營業據點於合約簽署日前一年度之平均每月營業收入(下稱目標營收)情形如 附件二。
2. 甲方聲明於權利移轉完成日起,各營業據點平均每月營業收入至少達成目標營 收之90%以上。

 第五條:讓渡金額
1. 讓渡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整。
2. 乙方應於簽署合約日後五日內,支付 200,000 元至甲方指定之帳戶,完成第二條
後五日內,支付餘款。
3. 甲方指定之收款帳號為:   銀行  分行,帳號  ,戶名  
4. 發生第三條第三款之情事時,可於雙方晝面同意後,減少讓渡金額。
5. 倘乙方未能於前款時效內支付金額,應以年息5%、按日計息,向甲方支付補償
金。
第六條:銷售產品之供應
1. 甲方負責供應乙方可供銷售之產品、材料、包裝物料、印刷品等可供銷售之產品 及有助銷售之週邊配件(以下統稱產品)
2. 產品之品質、規格、包裝應保證與甲方通路之產品一致。
3. 甲方保證所供應之原料、成品之品質均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規範,生產過程及生產
處所均符合食品加工法令及規範,必要時乙方得隨時檢查或不定期抽樣送請商
品檢驗局或衛生機構檢驗,其檢驗費用由甲方負擔。
4. 倘因產品品質問題而產生之消費糾紛、違反法令、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時,概由
甲方負責相關的賠償及法律責任,且造成乙方之損失時,乙方可向甲方請求賠
償。
5. 甲方通路銷售相同品項商品之價格若有調整時,應在乙方各營業據點同步辦理,
不可產生明顯之價格差異。
6. 甲方應依第五條之經營責任,在確保銷售無虞且不產生呆滯存貨下,供應足夠的
合格產品,倘因甲方供貨不足、未能如期供貨等,造成乙方之損失,甲方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7. 甲方不得不當分配出貨量予甲方通路及乙方各營業據點,致乙方各營業據點銷
售量不足。

 8. 倘甲方違反以上各款條文,縱未造成乙方損失,乙方仍可向甲方請求懲罰性違約 金,新台幣1萬元/每次。
第七條:委託經營及派駐人員
1. 甲方應本於乙方利益,負責各營運據點之管理,包括人事招募、教育訓練、人力 調度、市場推廣、商場及據點之維護、合約洽談,並確保各營運據點合法經營之 有效性。
2. 甲方不得違反各商場之管理規範,所有因管理不當,致商場逕行的扣款、罰款, 皆由甲方支付,乙方並得自委託經營服務費內逕自扣除。
3. 甲方派駐之銷售人員屬甲方之雇員,相關薪資福利、勞健保概由甲方負責支付。
4. 甲方並應為派駐之銷售人員投保相關責任險,倘銷售人員因執行業務發生之意
外,均由甲方負責補償。
5. 甲方應確保各營業據點正常營運之人力調度,任何銷售人員之差假,均不得影響
各營業據點之營運。
6. 甲方應符合所有勞動法之相關法令規定,並應依法給予派駐銷售人員休假、加班
之權利,任何的勞資糾紛皆與乙方無涉。
7. 甲方承諾於符合本條各款之規範下,各營業據點每月派駐人員之薪資已不超過
新台幣 6 萬元為限。本款可依實際物價及法定最低工資調整,每年由雙方議定調
整上限金額。
8. 甲方派駐之銷售人員如有任何不當行為,致乙方造成損害(包括財務、商譽),甲
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條:銷售產品採購款及委託經營服務費
1. 雙方約定,按各營業據點之[每月營業收入淨額X商品成本率]計算產品採購金 額。
2. 商品成本率:35%;但當發生第四條第二款情事時,商品成本率為30%。
3. 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供對帳單並核算產品採購金額,經甲方確認後向乙方開立
發票請領產品採購金額。

 4. 甲方應每月提供派駐人員薪資計算明細表,經乙方簽章確認後,向乙方開立發票 請領勞務報酬。
5.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發票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價款。
第九條:違約條款
甲方若違反本協議之任內容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請求新台幣1,200,000元之賠償。 第十條:全體甲方共同擔保
1. 擁有各營業據點之經營權,且可合法移轉予乙方。
2. 擁有品牌合法之所有權及使用權。
3. 於從事第二條商標之所有營運活動時,以甲乙雙方共同利益為優筅,不得從事有
損於雙方利益之行為。
4. 不得自行從事或授權他人,於第一條所稱各營運據點之同商圈或半徑2公里內經
營相同產品。
第十一條:稅負
甲乙雙方須各自負擔其因履行此合約所產生之稅負。 第十二條:保密
雙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均不得將所知悉甲方之書面資料、商業機密暨其他經標 明為機密之文件或資訊(型態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畫、書面、電子檔案等),以包括但 不限於口頭、影印、錄影、錄音、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方式為傳布、揭示或洩 露予任何第三人。假若因而造成相關損失,乙方應賠償甲方此等損失。
第十三條:其他
1. 本合約簽署後,乙方得另指定登記營運之公司行號或個人,甲方不得拒絕;受乙 方指定之公司行號或個人,享有本合約中乙方之權利義務。甲方亦得經乙方書面 同意後,另指定公司行號執行本合約部份內容。

 2. 如有一方違反本約任一條款,經書面通知後未依期限改正者,他方有權終止本約 並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3. 本合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並自雙方簽約日生效。
4.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可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5. 因本合約執行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甲 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附件二:各營業據點經營現況
 新台幣元
 商場名稱
 目標營收
 保證金
 平均抽成 /租金
 抽成率
京站
200,000
尚未交
53,000
19%
新烏日火車站
194,000
105,000
51,860
19%
古坑休息站
200,000
100,000
20,000
0%
台中火車站
200,000
0
36,000
18%
西螺休息站
340,000
150,000
125,000
25%
草屯
250,000
60,000
30,000
0%
沙鹿
250,000
100,000
50,000
0%
               甲方聲明以上資訊皆正確且屬實。

 附件三:甲方身份證影本

 附件四:乙方身份證影本

有不合理的地方嗎 我是甲方
4285d861用戶 發表於 2022/05/02 20:47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05/02 22:20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契約審閱涉及到訂約雙方所希望達到的目的、條件以及合作意向,建議與律師約詢。說明相關背景以及所顧慮和所希望達到的條件,以利為您評估契約風險與利益。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5/03 00:35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您好
    
    合約金額不低,建議先讓律師了解合約簽立目的,背景事實等狀況,才能配合您的需求進行審閱及修改。
    
    可以加line:0979623261進一步諮詢。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5/03 09:34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