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拋棄繼承,被市政府要求使用補償金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1401 次瀏覽事實經過: 大約去年的時候家母有收到一封律師函,大約敘述舅舅(家母親弟弟)過世,家母當時沒有理會 最近收到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是高雄市政府說因家母,還跟另外三位長輩,繼承的關西,無權占用高雄市的土地,要求家母跟另外三位長輩負擔使用補償金18萬多 但是因為家母跟舅舅跟另外三位長輩已經失聯近15年,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也不清楚舅舅當時怎麼過世 問題: 1.請問如果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是否可以民法第1153條,表示因為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所以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2.請問要如何舉證自己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 3.請問還有其他風險嗎? 不好意思問題比較多,因為家母本身較單純,這次法院來函一直坐立難安,也想讓事情早點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