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拋棄繼承,被市政府要求使用補償金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140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大約去年的時候家母有收到一封律師函,大約敘述舅舅(家母親弟弟)過世,家母當時沒有理會

最近收到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是高雄市政府說因家母,還跟另外三位長輩,繼承的關西,無權占用高雄市的土地,要求家母跟另外三位長輩負擔使用補償金18萬多
但是因為家母跟舅舅跟另外三位長輩已經失聯近15年,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也不清楚舅舅當時怎麼過世

問題:
1.請問如果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是否可以民法第1153條,表示因為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所以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2.請問要如何舉證自己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
3.請問還有其他風險嗎?

不好意思問題比較多,因為家母本身較單純,這次法院來函一直坐立難安,也想讓事情早點了結
84d9ee44用戶 發表於 2019/06/22 02:23

1 位律師回答

  • 詹振寧律師
    詹振寧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6/23 01:09
    回覆諮詢(46)、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10)

    1.建議先針對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依法聲明異議,否則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就必須要支付18萬元。
    2.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之後法院會開庭審理,接下來再依照限定繼承的法律關係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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